成為亞洲最值得信任的人才發展與連結平台

製造業

1. 申辦資格

雇主申請條件

製造業 (包含自由貿易港)

製造業具特定製程之行業,依5等級核配外國人比率,即所謂3K5級制。

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 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且所屬工廠最主要產品之行業,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者。

A+級    核配比率35%

A級      核配比率25%

B級      核配比率20%

C級      核配比率15%

D級      核配比率10%

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      核配比率40%

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以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

提高核配比率

5%以下

超過5%-10%

超過10%-15%

超過15%-20%

就業安定費

2,000

2,000

2,000

2,000

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

3,000

5,000

7,000

9,000

合計

5,000

7,000

9,000

11,000

參考資料一、國內新增 投資案件: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於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 期間內新設立廠場,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

參考資料二、臺商回臺 投資方案

108/1/1至116/12/31

(一)共同資格:赴中國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投資。

(二)特定資格(製造業)

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需具備AI運用元素,且逐步落實減碳排之企業,且下列資格需至少符合一項:

  1. 屬五大信賴產業、大健康產業、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或5+2產業創新領域。
  2.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3. 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4.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5. 經認定回臺投資項目與國家重要產業政策相關。

在現行移工附加機制外,仍需增聘移工。

引進移工方案適用條件

  • 全新設廠或擴廠須達一定規模以上:

擴廠係指有新增生產線需求者,並於特定製程設備及其附屬設備需互相配合方能發揮功能者;或其同一生產線上有相互關聯足以影響生產作業者。

  • 投資金額須達一定金額以上:

新設立廠場、高科技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2億5千萬元,或其他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千萬元。

  • 創造本勞新就業人數達一定門檻:

高科技產業創造本勞新就業人數100人或增加本勞比率20%;其他產業創造本勞新就業人數50人或增加本勞比率20%。113/12/31前提出申請者,聘僱本國人薪資須達30,000以上。114/1/1~116/12/31提出申請者,聘僱本國人薪資須達36,300以上。

  • 引進移工措施內容
    • 預核機制
    • 1年內免定期查核
    • 可依現有Extra 制再提高10%~15%比率
      • 113/12/31前提出申請者,可再提高移工比例至15%,移工比例仍以40%為上限。

114/1/1~116/12/31提出申請者,可再提高移工比例至10%,移工比例仍以40%為上限。若聘僱本國人薪資須達38,200以上,移工比例上限上調至45%。

參考資料三、其他

  1. 法令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6條
  2. 以上以一般製造業為例,依照「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之製造工作為2,000元(每月)
  3. 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定費數額提高核配比率,上限不得超過40%

2. 引進流程

3.中階人力

雇主資格:與聘僱移工條件相同,一次申請三年

適用對象:

  • 在台連續工作 6 年
  • 在台累積工作 6 年+同一雇主
  • 累計 6 年以上,出國再入國工作,累積達 11 年 6 個月
  • 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專業證照、訓練課程、實作認定(簡稱技術條件)

留用條件

        產業類

  • 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經資不得低於新臺幣 33,000元,或每人每年總薪資不得低於新 臺幣50萬元。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專業證照、訓練課程、實作認定(簡稱技術條件)
  • 專業證照、訓練課程、實作認定
  • 每月平均經常性經資新臺幣35,000元,免上述之技術條件

社福類

  • 機構看護: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經資不得 低於新臺幣29,000元
  • 家庭看護:每月總薪資達24,000元
  • 通過我國語言能力測驗及完成20小時教育 訓練課程
  • 機構看護: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經資達 31,000元整;家庭看護:每月總薪資達 26,000元免上述之技術條件

開放產業

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屠宰工作、營造工作(含公共工程與重大民間工程營造、 一般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含農糧、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

核配比率

原則:產業類雇主申請中階人力名額,不超過移工核配比率 25%。

例外:仍須查看有無特別規定,家庭看護工不得超過被看護者得聘僱人數。

引進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