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1至116/12/31
(一)共同資格:赴中國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投資。
(二)特定資格(製造業)
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需具備AI運用元素,且逐步落實減碳排之企業,且下列資格需至少符合一項:
- 屬五大信賴產業、大健康產業、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或5+2產業創新領域。
-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 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 經認定回臺投資項目與國家重要產業政策相關。
在現行移工附加機制外,仍需增聘移工。
引進移工方案適用條件
擴廠係指有新增生產線需求者,並於特定製程設備及其附屬設備需互相配合方能發揮功能者;或其同一生產線上有相互關聯足以影響生產作業者。
新設立廠場、高科技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2億5千萬元,或其他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千萬元。
高科技產業創造本勞新就業人數100人或增加本勞比率20%;其他產業創造本勞新就業人數50人或增加本勞比率20%。113/12/31前提出申請者,聘僱本國人薪資須達30,000以上。114/1/1~116/12/31提出申請者,聘僱本國人薪資須達36,300以上。
- 引進移工措施內容
- 預核機制
- 1年內免定期查核
- 可依現有Extra 制再提高10%~15%比率
- 113/12/31前提出申請者,可再提高移工比例至15%,移工比例仍以40%為上限。
114/1/1~116/12/31提出申請者,可再提高移工比例至10%,移工比例仍以40%為上限。若聘僱本國人薪資須達38,200以上,移工比例上限上調至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