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機構看護一人,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人數
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得聘僱外籍看護工一人,護理之家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工及護理人員之人數,醫院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得聘僱外籍看護工一人,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