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三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二、有四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以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6歲以下。
三、點數滿16點者
四、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